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送礼、变相送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没有“送”就没有“收”,之所以向从事公务人员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可能是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将违规送礼行为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调整范围,旨在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条,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当前“四风”问题不断变异,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违规送礼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旨在靶向施治,与时俱进纠“四风”。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的行为,系2015年修订时新增内容。送礼的对象包括3类:一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从事公务人员的亲属,如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三是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赠送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等。第二款规定的是变相送礼的行为,系2023年修订新增内容。变相送礼表现形式隐蔽、多样,本款列举了目前较为突出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的情形,但变相送礼的形式并不限于此。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紧盯变相送礼新动向,透过表象看本质,精准界定正常往来活动与变相送礼,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送礼的行为,持续纠治送礼之风,让隐形变异无处遁形。